4. 地震序列:广义指由多次地震活动、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依序排列而形成的一种组合及其特征的表述;狭义指对一次较强地震发生后、余震活动按照发生时间的先后依序排列而形成的一种组合及其特征的表述。
5. 地震丛(集):指对一段时间内,地震活动多发、相对密集程度的一种表述。一般常贯以震级特性,例如"5级地震丛"。
6. 地震形势分析:同前三、1。
7. 地震趋势分析:同前三、2。
8. 震后趋势判断:指对一次破坏性地震或一次造成明显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原震区地震活动的未行为所作出的精细分析报告和趋势判断意见,供上级地震主管部门及政府决策使用。
预报用语的使用
1. 国家地震局所属各省、区、市地震局及各直属研究所、各中心,地方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在日常分析、会商报告和各种分析预报业务活动中,凡涉及本规定内之用语,在使用时均应符合用语的基本含义。
2. 地震形势及分析可以而且应当定期公诸于社会。凡涉及全国一年尺度的地震形势及分析,以国家地震局或其授权部门公告的为准;涉及某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形势和分析,以该区域各有关省级地震局共同或联合授权部门公告的为准;只涉及本省、区、市的地震形势和分析,以本省、区、市级的地震局或其授权的部门公告为准。专区级以下的地震形势和分析,以专区级地震部门的公告为准。
3. 地震趋势及分析有,可以而且应当定期在地震系统内部进行研究、预测和情报交换。凡涉及一年尺度的全国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由国家地震局根据全国地震会商结果,上报国务院;涉及一年尺度的省、区、市地震趋势预报意见,由各省级地震局根据省级地震会商结果,上报本省、区、市人民政府。
4. 根据国家地震局1986年《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分析预报系统在完成日常会商例行业务后,应填写和上报"分类会商卡片"。其中"A"类指本用语规定的短期预报和临震警报;"B"类指本用语规定的中短期预报;"C"类指本用语规定的地震趋势分析;"D"类指本用语规定的在中短期或短期内没有5级以上地震的预报。凡按本用语规定,在本系统内部填报的上述四类卡片,均属各级预报单位会商后提出的正式预报意见,是国家地震局级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和预报评分的唯一依据。各省级预报部门的月、周会商会后,必须将会商结果迅即输入Apnet网。凡经会商以省局级预报部门提出明确有地震三要素预报意见的,必须同时填报相应的"分类会商卡片"一份,上报国家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一室;没有提出明确有地震三要素预报意见的,不必要再填报"分类会商卡片"。
5. 各省级预报单位在向省级政府报告有关地震形势,趋势或提出正式预报意见时,均应按本用语及其含义的规定使用;不得以内部的卡片类别替代。
6. 各级预报部门的震后趋势判断分析和预报意见,应严格按照国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6至第30条的规定执行。
凡涉及震类型的分析和后续地震强度可能超过主震震级的估计,应慎之又慎,如客观条件允许,可不必在24小时内作出。震后趋势预报的正式意见,可在48至72小时内先给出未来一周至十天的预报意见。其后,再视震情的变化,给出进一步的或最终预报意见。
7. 地震重点危险区的中期和中短期预报,西部地区(宁、甘、川、滇以西)预报震级下限为6级,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150公里;东部地区预报震级的下限为5级,预报地区范围半径不得超过100公里。
8. 地震的短期预报,西部地区(同上)预报震级的下限为5.5级,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100公里;东部地区预报震级的下限为4.5级,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10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