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地震的临震警报,西部地区预报震级的下限为5级,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50公里;东部地区预报震级的下限为4.5级,预报区域范围的半径不得超过50公里。
10. 各级地震预报部门,在向政府提出中、短、临地震预报意见或被授权向社会公开政府的地震预报时,必须附加灾害等级和灾情预测的结果。
灾害等级的确定:
地震烈度上限可能达到VI度的为轻度破坏;
地震烈度上限可能达到VII度的为中等破坏;
地震烈度上限可能达到VIII度的为较重破坏;
地震烈度上限可能达到IX度的为严重破坏;
地震烈度上限可能达到X度以上为极严重破坏;
灾情预测应根据预报地区的人口分布、建筑物类型及易损性、可能的发震时期和社会环境状况,依据预报的震级和可能达到的烈度,给出地震的影响和波及范围、死伤预估人数、建筑物和交通设施损害程度、有无次生灾害及程度、生命线工程的破坏程度、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币值预估等。
11. 地震中短期预报可在年度的中间进行一次性修订,并以修订的预报为准。地震短期预报,若属系统内部的预报可在预报期内的前半期进行订正或撤消(不计入预报数),以订正的预报为准;若属向政府提出的预报,不得撤消但可进行订正。地震临震警报意见一旦向政府提出,不得撤消,警报期不得延长。警报期过又无预期地震发生,原提出警报意见单位必须及时向政府提交撤消或延期意见书面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地震主管部门;警报期内有预期地震发生,则可视震情发展再提出震后趋势判断意见,上报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
12. 各省级预报部门提出的地震中期、中短期、短期和临震警报的预报意见,可由各级预报部门向主管局或上级预报部门直至政府提出。中期、短期和临震警报预报的社会发布和撤消,必须按国家有减法规执行。
13. 地震中短期和短、临预报意见中不得使用含义不清的术语,例如'近期'、'不排除'、'不报'、'5-7级'等;预报意见中涉及使用"交界地区"或"领域"术语时,应有地理界线或地名的显著标识。
14. 凡填写国家地震局开展的'争创短临预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而设立的奖励基金预报卡片,应按其基金卡片规定的用语使用。奖励基金预报卡片不属预报系统业务正规化工作使用的具有正式预报意见功能的"分类会商卡片"。
奖励基金不对预报国外地震事件的卡片进行评定和奖励。
预报效果用语及使用
预报效果涉及到地震预报科学的水准和社会价值及影响,统一其用语十分重要。
1. 预报准确,指对本《规定》用语中,关于地震中期、中短期、短期、临震的预报(意见)与实际发生的地震(活动)事件在时间、地域震级三要素同时相符。
2. 预报正确,指对本《规定》用语中,关于地震趋势或地震中期、中短期、短期、临震的预报(意见)与实际发生的地震(活动)在趋势或在地震事件的时间、地域、震级三要素之误差,均在10%以内。
3. 预报准确率,指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针对辖管区域有、无地震事件作出的预报效果检验;或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采用同一方法针对有无地震事件作出的预报效果检验;通常以百分数表示其预报准确率。其中包括地震预报准确率、地震漏报率、地震虚(错)报率、无震预报准确率等。目前暂分类为中期、中短期、短期预报准确率。
4. 地震预报准确率,指预报者连续1年以上,对辖管区域事前作出的5级以上地震预报,或预报者1连续1年以上、采用同一方法事前作出的5级以上地震预报,经确认符合"预报正确"类以上的实现次数,与对辖管区域内连续1年以上实际预报的总次数之比值。以百分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