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f) |
|
.gif) |
|
|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
|
|
日期:2006-7-19 15:34:16 来源: 编辑: 点击: |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 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 观测环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地震局《关于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4年140号令关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切实加强我市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确保我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良好,现将我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震监测设施保护内容。1、市地震台院内的所有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2、地震台到原焦作矿务局炸药库院的地震信号传输线路及其地震仪拾震房。3、地震台到第四水厂的供电线路。4、地震台北墙外40米,深30米的地倾斜地下观测硐室。 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1、地震台院墙外50米以内,不得施工盖房以及进行可能妨害地震观测效能的其他活动,100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百吨以上材料。2、地震信号传输线路两侧50米内,不得建筑有防碍信号传输的建筑物,更不能堆放、燃烧柴草。3、地震仪拾震器房周围30米不得建筑一至三层建筑物,200米内不得修建四层以上建筑,3公里内不得建采石场等人工爆破源,5公里以内不得兴建具有破碎机、重型机械的工厂。4、供电线路设施不得外接用电、不经地震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建筑防碍或有损正常供电的设施。5、地倾斜观测硐室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开采各种地下矿产(包括抽取地下水),禁止在1000米范围内对堆放百吨以上材料。
焦作市地震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
|
|
|
|
| |
|
|
|
.gif) |
|
.gif) |
|
|
|
| |
|
 |
最新推荐 |
 |
|
|
|
|
 |
热点点击 |
 |
|
|
|
|
|